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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迪皇、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91民初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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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91民初533号
  • 案件名称

    肖迪皇、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迪皇;刘克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91民初533号原告:肖迪皇,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江,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被告:刘克尤,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肖迪皇与被告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肖迪皇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迪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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