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迪皇、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91民初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91民初533号案件名称
肖迪皇、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迪皇;刘克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91民初533号原告:肖迪皇,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江,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被告:刘克尤,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肖迪皇与被告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肖迪皇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迪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练文章、颇占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67号 下一篇 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甘0403刑初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