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文章、颇占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67号案件名称
练文章、颇占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练文章;颇占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练文章,男,1976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颇占茉,男,198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练文章与颇占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颇占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练文章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8947元,案件执行费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颇占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94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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