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忠、李哲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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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44号案件名称
黄志忠、李哲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志忠;李哲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忠,男性,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哲峰,男性,1976年7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黄志忠与李哲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5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李哲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30825.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同玉审判员 王景雷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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