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琼瑶、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2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209号
  • 案件名称

    曾琼瑶、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曾琼瑶;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2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琼瑶,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琼瑶因与被上诉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舒舒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曾琼瑶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747.75元,并以18774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2.曾琼瑶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曾琼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曾琼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747.75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747.75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及滞纳费给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二、曾琼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用3847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保全费1591元),由曾琼瑶负担。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由曾琼瑶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直接支付给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判后,上诉人曾琼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延期还款或本金分六十期还清;2.免除利息;3.免除罚息和复利;4.案件受理费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5.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请求;6.驳回500元的保险费。上诉主要理由:因新冠病毒的影响停工停产,曾琼瑶受到今年疫情严重影响导致贷款逾期,曾琼瑶在以往十余年来与其他各大银行贷款均无逾期且信用良好,无奈今年生意受到疫情特大影响,暂无收入致无法还款。国家相关政策是疫情期间相关贷款可延期至2021年5月底,在此期间曾琼瑶多次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无果。今年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该维持一审判决。针对曾琼瑶的上诉请求,第一,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不能接受延期还款或本金分六十期还清。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也是无法免除利息的。第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一审并未要求罚息和复利,所以这个上诉请求是不适合的。第四,案件受理费应由曾琼瑶自行承担,这也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当曾琼瑶违约之后,由曾琼瑶承担的。第五,本案中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一审当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所以曾琼瑶的上诉也是不恰当的。第六,保险费根据合约的约定,因为曾琼瑶违约了,所以也是应由曾琼瑶承担的。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法庭询问曾琼瑶为何一审未到庭应诉,曾琼瑶回答称其并未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经查,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4日15:32致电曾琼瑶(联系电话138××××8951),该电话接电人自称曾琼瑶本人,并称可以向其户籍地邮寄送达。一审法院遂于2021年2月25日向曾琼瑶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港东街6号1701房邮寄传票等诉讼材料,该邮件经五天三投于2021年3月9日显示退回妥投。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15:00再次致电曾琼瑶,并告知曾琼瑶将公告送达,曾琼瑶称不想让别人知道,其会于2021年3月17日前联系一审法院取材料或邮寄申请邮寄其他地址的申请书给一审法院。因曾琼瑶并未到一审法院领取传票,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再次致电曾琼瑶,曾琼瑶称说明书已经寄出。曾琼瑶在该说明书中称其联系地址是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丹洲小区电信营业部。一审法院遂于2021年3月23日向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丹洲小区电信营业部邮寄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该邮件显示曾琼瑶本人于2021年3月27日签收。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一审开庭,曾琼瑶并未到庭应诉。二审审理期间,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称根据还款记录,曾琼瑶从2020年2月开始就没有还款,但是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曾琼瑶申请为其办理了贷款展期,从2020年6月1日起系统才开始记录曾琼瑶逾期。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曾琼瑶虽上诉称因新冠病毒的影响停工停产,导致贷款逾期,但本院审理期间,曾琼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曾琼瑶的延期及本金分六十期还款、免除利息的主张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缺乏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曾琼瑶违约并判令曾琼瑶根据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无不当。案涉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第十一条的约定,案涉合同终止或解除,曾琼瑶需承担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曾琼瑶主张因本案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及全部诉讼费,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曾琼瑶应当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保险费及承担一审受理费、保全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另,曾琼瑶所主张免除律师费及罚息、复利,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未起诉主张上述三项款项,故本院不予采纳曾琼瑶的主张。因曾琼瑶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由其承担。至于曾琼瑶在二审中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已经致电曾琼瑶并根据曾琼瑶的要求向其户籍地、现居住地送达开庭传票,曾琼瑶本人也已经于开庭前签收开庭传票,故本院对于曾琼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曾琼瑶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琼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兵杨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