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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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90号案件名称
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90号申请执行人:慕运肆。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执行人:黄美玲。申请执行人慕运肆与被告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支付案款18961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银行存款18961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744.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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