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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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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90号
  • 案件名称

    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慕运肆;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90号申请执行人:慕运肆。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执行人:黄美玲。申请执行人慕运肆与被告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支付案款18961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银行存款18961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744.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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