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孟宇、张忠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6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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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613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孟宇、张忠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田孟宇;张忠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孟宇,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张忠菊,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申请执行人田孟宇与被执行人张忠菊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张忠菊支付申请人田孟宇119600元及利息45800元。因被执行人张忠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孟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忠菊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张忠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张忠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忠菊名下无工商、不动产、房产等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忠菊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国土资源局、纳雍县沙包乡小营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张忠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被执行人张忠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田孟宇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田孟宇明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宣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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