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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买提·司马依、张子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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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1号
  • 案件名称

    塞买提·司马依、张子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塞买提·司马依;张子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塞买提·司马依,男,1978年4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张子明,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塞买提·司马依与被执行人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新0104民初12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5290元,执行费1629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六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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