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终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刑终24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经商,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加荣村五组刘某2出租房。 原审被告人刘某2,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经商,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加荣村五组刘某1出租房。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2、刘某1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藏01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2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1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从被告人刘某2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从被告人刘某1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1撤回上诉。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小珍审判员 央珍审判员 白玛卓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陆朝举书记员 旦增曲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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