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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美、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恢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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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恢792号
  • 案件名称

    孙建美、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建美;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迮瑞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恢79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美,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宇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迮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建美与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迮瑞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孙建美与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迮瑞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4执恢79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王昕明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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