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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英、刘欢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4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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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4590号
  • 案件名称

    张玉英、刘欢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玉英;刘欢涛;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4590号原告:张玉英,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顺,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2110325240。被告:刘欢涛,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皇冠国际(办公室第**)01、02、03、05、09室(办公室第7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8AFNX1P。负责人:陈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张玉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以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对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4590号原告:张玉英,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顺,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2110325240。被告:刘欢涛,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皇冠国际(办公室第**1、02、03、05、09室(办公室第7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8AFNX1P。负责人:陈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张玉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以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对被告刘欢涛、第三人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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