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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张成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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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393号
  • 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张成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张成金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393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理人:赵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女,1995年9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张成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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