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炳伟、贾晓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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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全炳伟、贾晓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全炳伟;贾晓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574号原告:全炳伟曾用名全老五,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住淅川县。被告:贾晓峰,男,汉族,现年48岁,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炳伟诉被告贾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全炳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炳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 杰书 记 员 薛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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