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李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1026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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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64号案件名称
张延涛、李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延涛;李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李猛,男,生于1994年3月12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03126411。被执行人:张延涛,男,生于1986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在职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06056412。申请执行人李猛与被执行人张延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张延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延涛向其清偿租赁费48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2元、执行费5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延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延涛无股票、有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名下登记有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唤,被执行人张延涛到庭,因外欠债务多,车辆已用于抵偿其他债务,工资收入已被轮候冻结(本案之前有10案未能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表示现在的确无能力给付,只有工资收入按照执行先后顺序,依次偿还。执行中,对网络查询中发现的被执行人张延涛的银行账户和网银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张延涛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延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租赁费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32元、执行费50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猛发现被执行人张延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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