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罗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380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38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杰、罗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杰;罗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3803号之一原告:刘杰,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港,男,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罗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敏奇、王向京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37号 下一篇 李晓波、孟凡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