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敏奇、王向京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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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637号案件名称
石敏奇、王向京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敏奇;王向京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637号申请人:石敏奇,男,汉族,1996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金塔县。被执行人:王向京,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兰州市。申请人石敏奇与被执行人王向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8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王向京欠石敏奇劳动报酬款50000元,利息1125元,共计51125元,王向京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之前共计14个月每月还款3500元整,14个月共还49000元,剩余2125元于2022年2月15日之前还清,共计还款51125元,至2022年2月15日全部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敏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向京向申请人石敏奇履行案件款3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27123元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向京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石敏奇支付案件款11000元,下剩案件款16123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3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敏奇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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