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波、孟凡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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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92号案件名称
李晓波、孟凡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晓波;孟凡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波,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凡玉,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李晓波与孟凡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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