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7578号案件名称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757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春江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A座1层1021。法定代表人:李玲。本院在执行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建清、胡长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7执543号 下一篇 杨必彦与张利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