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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必彦与张利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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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492号
  • 案件名称

    杨必彦与张利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必彦;张利娜;纪波;张利娜;杨必彦;贺建强;贺建玲;贺建强;纪波;贺建玲;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4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纪波,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利娜,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纪波妻子。被执行人:杨必彦,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贺建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贺建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波、张利娜、杨必彦、贺建强、贺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9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已产生利息88089.05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0.53‰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执行费7910元;但被执行人纪波、张利娜、杨必彦、贺建强、贺建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纪波、张利娜、杨必彦、贺建强、贺建玲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纪波、张利娜、杨必彦、贺建强、贺建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被执行人贺建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跑道西财政局家属院-1(房产证号004XXXX)的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贺建玲的银行账户存款1553.48元、纪波的银行账户存款7153.03元、1959.95元、21050.87元、张利娜的银行账户存款1324.42元、杨必彦的银行账户存款489.59元,共计33531.34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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