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82号案件名称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82号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欣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冬平、李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 下一篇 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长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72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