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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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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82号
  • 案件名称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82号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欣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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