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平、李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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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冬平、李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冬平;李明明;汪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原告:李冬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伟,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冬平与被告李明明、被告汪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5月24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伙期间盈亏进行司法审计。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平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冬平负担。审 判 长 方金才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何申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原告:李冬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伟,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冬平与被告李明明、被告汪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5月24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伙期间盈亏进行司法审计。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平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冬平负担。审 判 长 方金才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何申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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