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冬平、李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冬平、李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冬平;李明明;汪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原告:李冬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伟,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冬平与被告李明明、被告汪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5月24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伙期间盈亏进行司法审计。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平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冬平负担。审 判 长  方金才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何申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163号之一原告:李冬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伟,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冬平与被告李明明、被告汪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5月24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伙期间盈亏进行司法审计。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冬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平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冬平负担。审 判 长  方金才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何申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