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如军、杨敬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8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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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8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如军、杨敬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如军;杨敬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如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杨敬然,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院在执行韩如军与杨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300000元;2、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6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J×××××”、“津N×××××”车辆两部,因未掌握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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