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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跃与罗园园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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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740号
  • 案件名称

    李英跃与罗园园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英跃;罗园园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跃,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罗园园,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英跃与被执行人罗园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湘3127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继文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罗园园表示申请执行人李英跃尚欠其4000元债务未还要求抵扣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英跃同意抵扣4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并明确表示本案还需执行的标的为9000元。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095元。扣除执行费9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标的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13个月小孩抚养费共计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抵扣债务4000元,剩余9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3127执74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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