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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新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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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09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新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新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09号原告: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法定代表人:刘茂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新亮,男,1980年11月3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亚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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