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山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91号案件名称
马玉山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玉山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91号罪犯马玉山,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晋042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山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服刑期间交纳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至2030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1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8.5%;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积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马玉山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山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晓爱、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50号之一 下一篇 陈晓红、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1民初2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