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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爱、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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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晓爱、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晓爱;张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爱,女,1976年5月25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旭坤小区**团**楼****。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4月15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小区**楼**证号码:6106241975********。本院在执行张晓爱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中,名下所有的陕JR57**长城牌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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