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书启、向春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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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41号案件名称
石书启、向春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石书启;向春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石书启,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向春华,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石书启与被执行人向春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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