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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书启、向春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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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41号
  • 案件名称

    石书启、向春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石书启;向春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石书启,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向春华,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石书启与被执行人向春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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