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201执恢673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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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201执恢673号之八案件名称
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吴晓瑶;郭丽华;蒋先军;李进;张兴琴;翟影琴;张媛;刘宗敏;肖居宽;马清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201执恢67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六盘水广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是钟山区钟山中路5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4300。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吴晓瑶,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郭丽华,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蒋先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李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县。被执行人:张兴琴,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翟影琴,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张媛,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彝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刘宗敏,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肖居宽,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马清梅,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吴晓瑶、郭丽华、蒋先军、李进、张兴琴、翟影琴、张媛、刘宗敏、肖居宽、马清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军、吴晓瑶、郭丽华、蒋先军、李进、张兴琴、翟影琴、张媛、刘宗敏、肖居宽、马清梅应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返还4623460.1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届时清算),支付执行费用486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999972.49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104.88元,其中307368.8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62736元作为被执行人生活费发放被执行人。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2307341.37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因还款期限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201执恢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杨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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