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美、梁智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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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案件名称
朱兴美、梁智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兴美;梁智威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兴美。被执行人梁智威。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智威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梁智威所有的房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智威所有的房产(房产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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