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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美、梁智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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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朱兴美、梁智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兴美;梁智威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兴美。被执行人梁智威。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1)湘0181执28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智威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梁智威所有的房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智威所有的房产(房产房产证号为浏房权字第**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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