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宁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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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30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宁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宁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4732E。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宁晟,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宁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宁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9,332.0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629,332.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宁晟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赵斌名下×××号朗逸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已在(2021)新0102执6728号案件中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何宁晟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抵押数额904,000元,该房屋被(2018)新0102执2090号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何宁晟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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