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雄、余承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03执恢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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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3执恢617号案件名称
王世雄、余承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世雄;余承芳;张明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03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雄,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余承芳,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张明英,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王世雄申请执行余承芳、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890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已将上述执行标的足额支付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号邮编:550004执行法官 :朱祥联系电话:085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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