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5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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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5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禹;吴其德;王家孟;丁燕;周堃;丁丽;丁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委托代理人:吕俊,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禹,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吴其德,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王家孟,男,苗族,1980年10月1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丁燕,女,汉族,1978年1月9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周堃,男,汉族,1984年9月2日生,贵州省人,住贵州省。被执行人丁丽,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执行人丁琴,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阳市花溪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禹、吴其德、王家孟、丁燕、周堃、丁丽、丁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2民初53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丁禹、吴其德、王家孟、丁燕、周堃、丁丽、丁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黔西县杜鹃花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禹、吴其德、王家孟、丁燕、周堃、丁丽、丁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案涉款项金额为496006.92元及利息,由丁丽于2021年9月10日偿还申请人24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剩余本息部分由丁丽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被执行人丁丽先行偿还的部分抵扣案涉款项的本金,利息计算标准及期限由双方在最后一次结算时自行协商;三、诉讼费5282元,由被执行人丁琴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四、丁禹、吴其德、王家孟、丁燕、周堃、丁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出现逾期履行或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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