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丰、王先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4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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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4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文丰、王先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文丰;王先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文丰,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王先杰,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彭文丰与王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先杰未按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彭文丰支付货款11299元,案件受理费4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元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5日起十余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微信账户合计有400余元存款(对单账户存款超过200元的已扣划,实际扣划45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得款385元,冻结期限从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2701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红审 判 员 赖 涛审 判 员 陈鲁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国营书 记 员 胡海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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