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万盈、郝志鹏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2021)陕0431执保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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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保55号案件名称
寇万盈、郝志鹏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寇万盈;郝志鹏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1)陕0431执保55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寇万盈与被申请人郝志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志鹏名下的银行存款425626.4元或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保全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账号:6228482901156635416)有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1273.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郝志鹏名下有陕A7V6V6三菱牌轿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特此复函。 承办人:马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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