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黄金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43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431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黄金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黄金鹏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43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920796XJ。负责人:龚晓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黄金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退回原告416元,由原告负担716元。审 判 长 李丽莉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新群、颜春桃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854号之一 下一篇 寇万盈、郝志鹏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2021)陕0431执保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