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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群、颜春桃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8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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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8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新群、颜春桃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新群;颜春桃;向燎原;陈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新群,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颜春桃,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燎原,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伊,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罗新群、颜春桃、向燎原与被执行人陈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新群、颜春桃、向燎原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伊名下银行存款6572.25元,并于2021年8月2日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并于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陈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32840.44元,未受偿390775.56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23615.75元,尚有390775.3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荷兰审 判 员 谭应援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斯扬书 记 员 周定希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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