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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曾令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143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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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1432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曾令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曾令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4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令威,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申请执行人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令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曾令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40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及本案受理费261.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曾令威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37d99732b8eb561wx.tenpay.com账户内有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10.40元),同年7月6日扣划10.40元到案。2、查明被执行人曾令威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62账户内有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117.54元),同年7月6日扣划117.54元到案。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委托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了127.94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4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令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皖晖海绵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朱仲灼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李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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