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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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56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563号之一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0MA6Y29KE6R。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已经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60元,减半收取101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180元由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负担。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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