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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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2246号案件名称
马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银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某;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246号原告: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年46岁,住甘肃省。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亚宇书记员 杨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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