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文、付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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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家文、付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姚家文;付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家文,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付林,男,1986年04月0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周丽,女,1994年0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姚家文与付林、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付林、周丽下落不明,银行存款有零星存款法院已依职权冻结划拨834.78元付给申请人,对付林、周丽名下的房子进行轮候查封,目前楚雄市人民法院正在拍卖过程中,我院已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交分配函,但还无回复,付林名下的车辆已查封,但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控制,目前该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付林、周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姚家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涂 敏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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