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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文、付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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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姚家文、付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家文;付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家文,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付林,男,1986年04月0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周丽,女,1994年0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姚家文与付林、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付林、周丽下落不明,银行存款有零星存款法院已依职权冻结划拨834.78元付给申请人,对付林、周丽名下的房子进行轮候查封,目前楚雄市人民法院正在拍卖过程中,我院已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交分配函,但还无回复,付林名下的车辆已查封,但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控制,目前该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付林、周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姚家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涂 敏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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