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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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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高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案件款288460元(劳务费285692元、案件受理费2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以285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01月23日至2019年0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27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可冻结的银行账户。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4227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8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佳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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