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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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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3100号
  • 案件名称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南河花园2号楼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董芝智。被执行人:王代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代国的银行存款2335.58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王代国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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