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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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3100号案件名称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代国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南河花园2号楼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董芝智。被执行人:王代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代国的银行存款2335.58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王代国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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