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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杰、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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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英杰、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英杰;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英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海静,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佳龙,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英杰申请执行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英杰购房款540398元及利息(以54039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收费用50000元、预收物业费500元、装修押金3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426元,并赔偿王英杰5403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6.5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8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及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北侧福源大厦10403、10404、10703、10803、10704、10705、10801、11401、11406、11601、11606室房屋(轮候),其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经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俊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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