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玉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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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84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东旭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玉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旭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玉良;刘倩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84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旭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七里铺二手车市场****。被执行人:朱玉良,男性,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倩南,女性,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旭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玉良、刘倩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玉良、刘倩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吕 莹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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