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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7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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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7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静;陈钦斌;孙明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孙明霞,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陈钦斌,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孙明霞、陈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9.1654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钦斌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已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明霞、陈钦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明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居住地发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琼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改芹书 记 员 王 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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