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岭、李玉良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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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雪岭、李玉良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雪岭;李玉良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雪岭,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良,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雪岭与被执行人李玉良合同一案中,依据(2021)鲁149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良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玉良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玉良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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