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明、曾庆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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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辉明、曾庆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辉明;曾庆美;曾繁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198号之一原告:刘辉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曾庆美,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曾繁钰,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刘辉明与被告曾庆美、曾繁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辉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财产保全费903元,合计1906.5元。由原告刘辉明承担。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洋洋1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198号之一原告:刘辉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曾庆美,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曾繁钰,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刘辉明与被告曾庆美、曾繁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辉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财产保全费903元,合计1906.5元。由原告刘辉明承担。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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