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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移山、龚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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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移山、龚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移山;龚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移山,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无业。被执行人:龚蕾,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财务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移山与被执行人龚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伟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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