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移山、龚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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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移山、龚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移山;龚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移山,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无业。被执行人:龚蕾,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财务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移山与被执行人龚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伟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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