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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灯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7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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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7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灯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灯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796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灯新,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仙桃市。关于李灯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灯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灯新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李灯新履行本院刑事(2021)鄂900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灯新名下号牌为鄂M×××××富康牌汽车,因上述汽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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