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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超、顾立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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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417号
  • 案件名称

    邓建超、顾立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邓建超;顾立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邓建超,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库车市乌尊乡天山东路277号路北社区。    被执行人:顾立均,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超与被执行人顾立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顾立均无不动产、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顾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建超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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