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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梅、赵旭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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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7执164号
  • 案件名称

    李亚梅、赵旭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亚梅;赵旭明;赵旭明;李亚梅;孙文萍;孙文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325,住陕西省白水县XX镇XX村XX组,农民。被执行人赵旭明,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水县(原二组),农民。被执行人李亚梅,女,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址职业同赵旭明,系赵旭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旭明、李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款24000元,剩余案件款21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于2022年5月30前清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7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田生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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