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梅、赵旭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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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7执164号案件名称
李亚梅、赵旭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亚梅;赵旭明;赵旭明;李亚梅;孙文萍;孙文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325,住陕西省白水县XX镇XX村XX组,农民。被执行人赵旭明,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水县(原二组),农民。被执行人李亚梅,女,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址职业同赵旭明,系赵旭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旭明、李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款24000元,剩余案件款21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于2022年5月30前清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7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田生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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